[34]推动财税体制改革、促进地方均衡发展,一个基本的路径是实施区域财政协同治理,其前提是依法治理。
在此场景内,伟大的制宪者和堕落的当代人形成了二元对立,死亡之手被淡化了,取而代之的是有德先贤的统治。根据桑德尔对罗尔斯的批判,自由主义所设定的个体是一种离群索居的自我(unencumbered selves),是先行个体化(antecedently individuated)的和彻底脱嵌(radically disembodied)的主体。
林肯所提出的是一个根本的宪政问题,也就是如何守护我们所继承的祖宗成法。生法是指法律的生成,在一个多元社会内,每个社会群体都有本群体的叙事以及在此基础上对法律的理解,因此生法的结果就是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多元格局。让它在布道坛布讲,在立法机关宣布,在法院执行。而本文对美国宪法的历史叙事做抛砖引玉式的探讨,旨在试验中国宪法学在面对和进入美国宪政实践和理论时的新视野与方法。换言之,守法在林肯看来应是每个公民的政治信仰,是在革命之后对前人忠诚和对后人负责的一种心理状态,每一个美国人都要记住违犯法律就是践踏他的前辈的鲜血,就是撕碎他自己的和他子女的自由宪章。
在此意义上,一个共同体是不是有宪政,并不在于它是不是有一部成文宪法,也不在于成文宪法是否已经司法化,而在于这个共同体是否生成了作为我们的法律的先定承诺,可以有效地约束当代人以及任何一代人首先不去违反先定承诺,以防后世人在危机时刻陷入疯狂状态,作心血来潮的回应。不仅如此,各代人彼此之间还是相互独立的,在共同体内,第n-1、n和n+1代人就如同中国人、美国人和德国人一样,相互间不存在政治继承关系。[52]代议民主体制下国家元首(HEAD OF STATE)与政府首脑(HEAD OF GOVERNMENT)的比较分析,参见David F.Prindle,Head of State and Head of Government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in Presiden-tial Studies Quarterly,Vol.21,No.1,1991,pp.55-71. [53]事实上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联合国成员国中实行集体国家元首制的只有四个国家,即瑞士、波黑、安道尔、圣马力诺。
因为毛泽东同志不担任国家主席的职务,专做党中央的主席,可以使他更能够集中精力处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路线的问题,也有可能使他腾出较多的时间,从事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工作,而并不妨碍他对于国家工作继续发挥领导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五四宪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毛泽东宪法。刘少奇被打倒之后,国家主席名存实亡,刘少奇去世后,国家主席一直空缺。[3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见前注[32],页549。
2012年11月习近平在中共十八界一中全会上当选总书记和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2013年3月习近平在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的裸退使得三位一体再次完整形成并趋于完善。革命领袖是一个政治概念,而国家元首是一个宪法概念。
会议议题主要涉及到内政外交和意识形态领域诸多重大问题,外交、肃反、反右、人民公社及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大跃进、论十大关系、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整风等重大问题都先后在最高国务会议上讨论并形成意见,并由中共中央、全国人大或国务院作出决议。当他以国家元首身份行动时,他内在于五四宪法的政体结构之中,五四宪法体制尚能有效运转,但当他以革命领袖身份行动时,就会造成宪法危机。[11]强世功,见前注[7],页25。五、结语:共和政体中的国家元首 从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开始,新中国的制宪者始终小心翼翼但又模棱两可地对待和处理国家元首问题。
如果三位是指党、政、军的话,按照宪法的规定,国家主席并不享有完整的行政权,因为国务院并不向国家主席负责和报告工作。按照五四宪法的规定,国家主席在必要时可以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副主席、委员长和总理是法定参加人,最高国务会议形成的意见交由相关部门讨论并作出决定。[37]强世功教授将此解释为政治主权与宪法主权的分离,毛泽东享有政治主权,刘少奇享有宪法主权。[12]在新中国的政治传统中,从一开始就偏爱委员会制的集体领导。
在君主制国家,这个元首无疑就是君主本身,而在共和制国家,这个国家元首是宪法制造的新君主,一个在行政上集权但又因处在一套分权制衡体制中而无法滥权的国家元首。但对于五四宪法来说,问题要更为复杂,因为五四宪法同时宣告了两个主权原则,即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这使得革命领袖与国家元首问题又会同时裹挟两种不同的权力体制问题,二元体制变为三维结构,毛泽东作为革命领袖,既超越国家体制,也超越党的体制。
参见强世功,见前注[7],页26。更为重要的是,依据《政府组织法》第7条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筹备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意味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有权决定选举产生它并赋予它职权的政协的未来命运,因为一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政协将变成单纯的党际协商机构。
这正应了韦伯所言:卡里斯玛支配只能存在于初始阶段,它无法长久维持稳定。在后卡里斯玛时代,国家元首制在八二宪法中经历了从分权制到三位一体的不成文宪法变迁,最终以宪法惯例的方式稳定下来。[28]五四宪法建立了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国家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在全国人大之下又实行权力的分工,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立法,国务院负责行政,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署负责审判和监察,从而建立起常规的政体结构,与1949年集权体制相比是一个相对分权的体制。这轮交接班与上轮不同,首先实现的是党与政的结合,武装力量统帅权则相对独立。[54]如苏维埃体制的历史所展示的,代表大会本应该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在实践中,国家和政党的领导权却完全集中于代表大会的‘执行部门、‘办公室及‘书记处手中。外国资产阶级也不能反对,蒋介石开过两次‘国大他们也没有反对。
简单的宪法史考察就会发现,国家元首及其接班人问题一直是制宪和行宪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也是历次宪法危机的导火索。[25]更为重要的是,最高国务会议是专属于国家主席个人的权力机制,其他人没有法定的召集或提议权。
[4]第二,如何在宪法上处理党的领袖与国家元首之间的关系,避免形成两个司令部,造成宪法危机。从日后第一届政协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全体会议召开情况来看,通常毛泽东作为政协主席会致开闭幕词,同时指定人员作政治、经济或军事等方面的报告,但政协只是听取报告,并不对上述报告作出决议。
这意味着‘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虽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但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居于领导地位。刘少奇最后说中共中央对于各种修改意见都考虑过,最后认为还是取消比较好。
但经历八十年代末的宪法危机后,从九十年代初逐步在实践中发展出三位一体的国家元首制度,再次将权力集中起来,国家主席也藉此成为实权国家元首。[4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兆国2004年3月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做的报告。[51](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页219。虽然最高国务会议在宪法上为毛泽东的那一套提供了机制,但似乎毛泽东对这种机制仍不满意,转而依靠上述工作小组机制。
这里不厌其烦地将这些时间节点罗列出来,一方面为了说明三位一体是在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并被接受为一种宪法惯例。如果接班人是卡里斯玛担当者,那么必然会篡党夺权,与尚未退出历史舞台的老卡里斯玛担当者直接冲突。
[23]见前注[21],页288、289、292、300-302、304、315。而在1949年体制下,统帅全国武装力量的主体是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委员会下设主席。
为了控制行政部门,你得把它合一。另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见前注[32],页421。
参见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页136。[34]1958年2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印发《工作方法60条(草案)》,其中第60条说:今年九月以前,要酝酿一下我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问题。从1949年体制中的委员会制下的主席身份到五四宪法中的二元政体结构,制宪者试图将韦伯意义上的卡里斯玛和官僚制结合起来,但这一不稳定的结构使得卡里斯玛可以轻易地废除官僚体制,从而演变成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中的卡里斯玛一元体制。【摘要】本文旨在探讨1949年以来国家元首制在中国宪法上的呈现方式与跌宕变迁,并借助韦伯的支配社会学和一般意义上的政体类型学,解释新中国的宪法更迭与宪法危机。
[41]其实,早在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讲话中就已经为这个问题定了调。也就是说增加了进行国事活动,且并非根据常委会的决定进行国事活动,而是主席的独立职权。
如果再考虑五四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它终究会被传统化或法制化,或两者的连结所转化。
这一问题既涉及到中国特殊的革命遗产,同时也涉及到政体类型学中的国家元首问题,特别是后革命时代共和政体中的国家元首问题,即如何将革命领袖转化为国家元首。因此,国家元首问题是贯穿历次宪法危机的主线,需要历史主义的梳理和规范主义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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